
卷十三 第三章 税 务
货物税 晚清开征厘金,亦称统税,其就产地征收部分演变而为货物统税。直至民国35年,又概括为烟酒、矿产两税,改称货物税。各税目税率为红、白糖从价25%,卷烟从价80%,土烟叶从价40%,土烟丝从价20%,土酒从价60%。
营业税 民国17年,为抵补裁厘损失,福建省开征消费税。民国20年,改征营业税。营业税分特种营业税与普通营业税两种。民国37年3月,特种营业税移交地方接办,统一按普通营业税办法征收,废除特种营业税法。普通营业税:民国2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税法》作为各省征收营业税划一标准。民国26年,宁化县政府制定征收章程,规定在本县内的营业者的课征标准及税率。民国36年本县征营业税62892540元。普通营业税下还有:牲畜营业税,本县于24年12月1日开征,征收数:民国25年297元、26年2338元、27年1318元。牙税,民国23年实征218元,29年征收44.35元。当税,宣统三年(1911年)宁化县征收当税一户,税额50两;民国3年4月按税额备缴2/l0帖费,领取当帖,年完税银一百两;民国16年起当税归划地方收入。炉税,本县铁炉一座年征银20两,锅炉一座年征银5两;光绪三十年(1904年)铁炉年征银70两,锅炉年征银50两;民国仍袭清制,民国23年,炉税按国币征收,并改定税率,核定铁炉每户须纳年税105元,锅炉每户须纳年税75元,各应备缴2/10帖费。烟酒牌照税,民国23年,宁化县制定烟酒牌照税征收章程,规定经营华洋烟酒业者,每年分春、夏、秋、冬四季向县政府具领牌照并缴纳税款,税率分整卖(批发)与零卖两种,民国29年烟酒营业牌照税改征普通营业税。房铺税,房铺税原由铺捐改进,民国24年、25年两年,宁化县房铺税概算数均为250元,27年实征125元。宅地税,实征数:26年22990元,27年28462元,28年42265元,29年41940元。
直接税 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及印花税,还一度包括营业税。民国35年实征所得税162078元、遗产税112574元、印花税262758元。
盐税 民国元年至8年对食盐实行专卖,商民向政府购盐完税后准其自由售卖,民国18年后实行招商认课。民国时食盐每担正税2元。民国12年5月起另加善后捐3元,渔盐每担正税5角5分,善后捐1元4角5分。
地方税捐 地方税捐包括地方自治税和地方杂捐税两类。地方自治税按民国30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规定为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筵席及娱乐税五种。民国36年征收屠宰税1058202元、营业牌照税1680750元、使用牌照税50000元、房捐33302元,筵席娱乐捐95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