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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第三章 税 务

2010
03/18
10:28
《宁化县志》

解放后,工商业日益发展,工商税收逐年增加。税收部门致力于促进生产,开辟税源,增加税收,如协助农村社队发展多种经营(造林、育苗、种药材,办畜牧场、社队企业等),不但开辟税源,也增加社队收入。对国营、集体企业,则积极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如1959年税务部门帮助松香厂_解决运输问题,使该厂及时交清税利1300多元。是年在全县还实施促产项目124项,培养税源265万多元,增加税收20多万元。1978年以后,“支、帮、促”成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79年,税务部门帮助16个企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增产值4602万元,增税收797万元。1983年,县税务局成立促产增收领导小组,在列为“支、帮、促”计划的46个重点企业中,有12家比往年共增产值385万元,增利润78万元,增税收4  元。1984年定点的企业单位15个,共增产值633万元,增利润73万元,增税收52万元。1985年,县税务局“支、帮、促”的18个企业增产值1321万元,增利润141万元,增税收1005万元。1987年,帮助新办企业,开发新产品,引进新技术,解决供销困难,加强核算等共增产值121万元,增税收72万元。由于采取扶持生产、广辟税源以及优惠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源增加,工商税收也逐年增加。1987年工商各税收入1018万元,约占当年本县财政收入的75 %

二、税收

 1.民国时期税收

民国时期国家税捐种类繁多,地方杂捐税更难一一列举,仅就宁化县有关的几项主要税捐略作勾勒。

契税    民国11(1922),宁化契税年限征额为3500元,溢征额为2300元。民国  17年宁化验税契全年预算为限额3000元。民国181月,验契、契税合并征收。民国26年,宁化县制定契税征收章程,规定契税税率实行卖四典二,补契按各契税税率减半征收,换契按产价征1%,并按各种契税税额附加教育费五成。后于民国27年、31年、32年、35年多次变动。民国36年,宁化县征收契税4262927元、不动产转移监征费852923元。

厘金    始于清咸丰三年(1853)。同治四年(1865),分别“起”、“验”征收。民国仍旧。至民国17年,福建厘金宣告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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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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