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三 第三章 税 务
2010
03/18
10:28
《宁化县志》
福建省人民政府和省税务局还先后规定:免征农村社队办小铁矿、小煤窑、小水电、小水泥厂的工商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农村社队从事砖瓦、陶器、石灰等工商税三年;免征农村企业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工商税三年;免征农村社队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中建筑安装企业业务收入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三年;免征农村社队从事交通运输装卸和搬运业务工商税;免征农村社队从1977年10月1日起新办企业(糖、烟、酒、鞭炮等除外)从投产之日起的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三年。
国务院规定,对农村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的起征点,从1979年1月1日起提高为3000 元,即全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下者不征工商所得税。对于个体户,每月销售额在500元(饮食业250元)以下、收益额在200元以下的免征工商所得税。
此外,宁化县又享受革命老区的减免税待遇:淮土公社因1978年社员人均收入低,其社队企业自1979年起免征工商所得税五年I 1984年省人民政府规定革命老区的乡镇企业一律免征工商所得税五年;新办企业还免征工商税三年。
1985年,禾口、淮土、方田、济村、泉上五个乡(后又增加曹坊乡)除免征当年农业税外。新办企业(规定糖、烟、酒、手表、精茶除外)的工业品和手工业品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二年;新老企业一律免征工商所得税五年;外地到这五乡开办电站、采矿场、工厂,也可免征工商所得税五年#开办农场、林场、茶场、畜牧场、饲养场、养殖场一律免征所得税。
为发展烤烟生产,1985年宁化县开发烤烟基地3.5万亩,得到免税三年的优惠照顾,1985年免征产品税130.58万元,除直接返回种烟农户67.99万元外,其余都留作生产基金。
宁化县1985年享受减免税的纳税额计254.99万元。
1979~1985年全县工商税收共减免361.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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