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三 第三章 税 务
民国38年(1949年)前农业税称田赋,亦称田粮。清雍正(1723~1735年)以前称赋役,包括田赋和丁役,赋役之外有贡,合称赋贡。
宁化自唐贞观三年(629年)上皇册,授田定税,北宋时宁化岁征,夏税为正、布、麦、草四色钱18246贯,秋粮值10000贯。除赋外又有上供银、圣节银、大礼银、春冬衣赐、上
供铅本等贡和徭役。南宋时,疆土减少一半,军事费用却增加数倍。东南尺寸之地都要交赋,
而且税率提高,预征超越三五年。明朝把田赋分为官米和民米,分别征以本色(米)或折色(银)。明万历年间(1573~1619年)实行“一条鞭”法,即把丁役(力差和银差)和田赋都折成银两上交,宁化每年共征银19184两。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后,逐渐增加各种苛派,主要有辽饷、练饷、剿饷等名目,崇祯年间(1628~1644年)不但又加捐派银60.00余两,而且裁去各项优免3800余两及房号税、契税、典铺税等,所加征相当于原额。同时为解决日益加重的军务费用,预征预借更为严重,以至老百姓一年要出数年之赋,一亩要纳数亩之粮。
清初宁化民田实地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