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三 第三章 税 务
苏区时期,苏维埃政府征收农业税,按实收干谷7.4%或6.4%计征,由财政、粮食两部指导“扩红”突击队突击完成。
民国24年(1935年)起,国民政府统一税收,田赋沿用“征银制”,由柜书承包征收,宁化地丁赋额13966两。是年征收比率为正税每两征银元1.92元,省县附加为2.052两,全县共征银元59410元。民国27年征银上升到85000元(折稻谷约650万斤)。民国26年起宁化县进行土地编查,改行“赋元制”,统计全县耕地面积538530.75亩,评定赋元106674元。民国30年开始按此征收,每赋元征稻谷39.4公斤,全县计征稻谷4205275公斤,比编查(所谓“田赋改革”)前增加30%。此后每“元”征谷逐年增加,而且附加迭出,如教育捐、公路捐、隋粮捐、过忙费、征收费、串票费、逾年费、丁粮特别附征等。
解放后,改称农业税。1949年lO月~1951年,农业税按照上级分配征额,沿用民国编额分配计征。1951年全县征额为稻谷8877722公斤,除去新得地减免、灾情减免、贫苦农民减免及社会减免等共1265363公斤,实征7612359公斤。1952年在全县范围内查田定产,按新评定的常年应产量以累进税率征收农业税,当年全县纳税面积516938亩,常年应产量84560210公斤,负担征粮9112310公斤。国家实行“社会”、“灾情”、“老区”、“特殊照顾”等减免优惠政策。县政府根据本县具体需要征收地方附加。1961年国家对农业税作了大幅度调整,全县实际负担率下降到10%。1962年还给予1960年农业税退税76万多元。此后农业税楣对稳定,而农业生产不断发展,农民实际负担相对减轻。国家除每年继续实行“社会”、灾情”减免外,1981年因稻瘟病严重危害,给予宁化减免当年农业税2083000公斤。1985年又给予省定贫困乡(方田、淮土、禾口、泉上、济村)减免全部农业税1614400公斤。对非贫困乡中县定贫困村,也减免全部农业税。
农业税还包括农林特产税,从1953年起在原木、原竹、茶叶、药材等销售环节由收购单位代扣。1957年省财政厅指示对自发户出售林木毛竹实行全年累进计征办法,即林木以山价均%、毛竹以山价80%计征,后改按起征点150元以下的征收12 %,出售山价在3000元以上的征收50%。本县1987年征收竹木特产税68.6万元,其他特产税14.1万元,比1981年的8.23万元增长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