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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修订)

2011
12/20
10:10
宁化县人民政府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政府进行回购,回购资金从县住房保障资金中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确需上市转让的,经县住房保障机构批准,核准购房面积部分,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扣除交易税费后 5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以上述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县住房保障机构名义办理权属登记,负责管理。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也可转为公共租赁房和廉租住房。

    (三)未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原始价格×(1-折旧系数+同期物价上涨系数)

    折旧系数=年折旧系数×竣工年数(年折旧系数为2%,以房屋竣工年份次年开始折旧,最高折旧率不超过60%);

    同期物价上涨系数=物价年平均上涨系数×购买年数(物价平均上涨系数为县统计局公布的县内最近五年CPI指数的平均值,购买年数从合同时间开始计算)。

    (四)申请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已解除购买时设定的抵押,保证其产权的清晰、完整。

    申请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欠缴相关税费,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不得有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违章搭建等行为,已有装修(含申请人进行的装修)不得人为破坏。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去世,其合法继承人可凭财产公证材料,可以要求政府申请回购或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五)回购程序:

    1、申请人到县住房保障机构填写回购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购房合同

    (4)房屋权属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县住房保障机构计算回购指导价,出具审查意见,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申请人执经审批的回购申请表到县房管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产权转移登记后,由县住房保障机构接管房产,出具房屋接收情况书及划款证明,提请县财政局向申请人直接划拨回购款。

    (六)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军队参照上述规定回购。

    (七)上市交易程序

    1、房屋所有权人向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上市申请,并填写《宁化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申请人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报县房改办。

    3、县住建局审批是否由政府优先回购。

    4、县住房保障机构计算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

    5、在县房管所签订新的购房合同。

    6、至县税务局、财政局、房管所分别交纳相关税、费。

    7、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计算核准购房面积部分应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产权人补缴相关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相关手续。

    8、县房管所收件并给予办理权属登记相关手续。

(八)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程序,参照上款除第 5条外的规定办理。

    四、附则

    1、本实施意见由县住建局解释。

    2、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09〕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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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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