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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修订)

2011
12/20
10:10
宁化县人民政府

    2、户籍时间(本项满分25分)

    按申购人及配偶的城区居民户籍登记时间为准,每人每年计1分。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计1分;6个月以下计0.5分(含6个月)。 符合福建省军人抚恤条例中的优抚对象,此项按满分计。

    3、婚姻状况(本项满分15分)

    已婚申请人:从婚姻登记之日起,每年计1分,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计1分,6个月以下计0.5分(含6个月)。

    离异(丧偶)再婚申请人:无子女再婚,婚龄从最后一次婚姻登记开始计算;有子女再婚,婚龄可从第一个未年满18周岁孩子出生时间开始计算(须经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调解孩子归本人抚养)。

离异(丧偶)未再婚,参照未婚申请人计分。

    未婚申请人: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每增加1周岁计1分。

    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的已婚、离异(丧偶)再婚申请人可以选择婚龄或未婚申请人的计分办法计分。

    4、学历状况(本项为附加分,满分10分)

学历计分,以夫妻双方学历或职称高的一方为准,计分方须有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满三年。学历或职称应有相应的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大学本科学历(应有学士学位证书)以本科学历毕业时间为基准,满三年计3分,以后每增加一年加 1分,满分6分;

    硕士学历(应有硕士学位证书),以本科(硕士)学历毕业时间为基准,满三年计4分,以后每增加一年加1分,满分8分;

    中级职称评分参照大学本科学历,副高级职称评分参照硕士学历。

    (五)销售程序

    由县住建局负责对项目法人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监督管理,按以下程序操作:

    1、项目法人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后,应将经批准的项目名称、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2、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按公示要求到翠江镇所属居委会(社区)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由户口所在地翠江镇、居委会负责对本辖区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和公示,并签署初审意见,集中送住建局审查房屋登记、交易情况、是否享过受保障房情况、违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送民政局审查收入情况,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收入核定后交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核、认定、评分和公示,将有关材料交销售单位。 (审查内容和审查方式按民发[2008]156号文和闽政[2011]88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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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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