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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修订)

2011
12/20
10:10
宁化县人民政府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

    (一)根据县城区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人口及土地供应等因素,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核准建筑面积标准为:

    多层建筑:单身申购35平方米,家庭申购60平方米。

    小高层建筑:单身申购39平方米,家庭申购64平方米。

    高层建筑:单身申购41平方米,家庭申购66平方米。

    (二)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登记部门应当记载“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用地”、“核准购房面积”等事项。

    (三)申购条件及家庭人口计算标准

    1、申请家庭是至少有一人为翠江镇常住非农户口,并满三年;符合军人优抚对象的不受年限限制;

    2、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经县民政局核定,低于上年城镇局民可支配收入的70%(单身申购人为 100%);

    3、家庭总资产在本县上年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70%×人口数的6倍以下;

    4、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一代型家庭(一对夫妇及未成家子女)自有住房低于16平方米,两代型及多代型(父母与成家子女、或同代已成家子女),自有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上述人口和住房面积的计算均以户口本(非户主户口本应与户主户口合并计算)为准,二代型及多代型家庭一次只能申请一套;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6、2000 年以后(含 2000 年),申请人家庭在住房二级市场中没有房地产交易,没有违建房屋;

    7、离异家庭的离婚时间必须超过2周年;

    8、申请家庭成员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9、未婚申请人必须男年满30周岁、女年满28周岁;

    10、在银行诚信记录中有不良记录或年满60周岁者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全额付款。

    (四)评分标准(本项所有计分时间计算截止至房源公示日 )

    1、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本项满分60分)

    (1)无房户,计60分;

    (2)人均建筑面积每递增1平方米,分值依次递减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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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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