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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修订)

2011
12/20
10:10
宁化县人民政府


宁化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修订)


    为规范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宁化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宁政〔2009〕7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本实施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一)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宁化县住房建设规划中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的要求,经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由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具体工作流程:

    1、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确定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原来已建的项目法人不变,仍为县城市经营公司)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2、项目法人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征收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3、项目法人进行工程发包前,其建安工程量清单价,经县财政局评审中心审后,方可作为招标控制价。项目具备预售条件时,项目法人向县物价局、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核定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

    4、项目法人办理预售许可证后,在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机构监督下进行房源公示,组织销售。

    5、项目法人与购房人签订合同,收取的购房款按规定管理、结算,配套商业用房按规定处置。

    6、房屋交付使用后,由项目法人统一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宁化县住房建设规划中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的要求,经批准在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公开出让项目用地时,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总套数、套型面积、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方式等内容,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标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具体工作流程:

    1、项目法人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2、项目具备预售条件时,项目法人向县物价局、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核定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

    3、项目法人办理预售许可证后,在县住建局、住房保障机构办监督下进行房源公示,组织销售。

    4、项目法人与购房人签订合同,收取的购房款按规定管理、结算。

    5、房屋交付使用后,由项目法人统一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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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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