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1
11/28
14:48
宁化县人民政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不低于生活配套设施用地的 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向园区企业职工出租的集体宿舍,由工业园区实施住房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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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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