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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1
11/28
14:48
宁化县人民政府


    第四章 租赁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且在本县城区落户满三年的中等偏下收入城镇居民和失地农民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本县城区(指40平方公里规划区,下同)工作并连续缴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年(含3年)以上,且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工作单位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本县城区工作并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 12 个月(含 12月,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及按政策尚未实行缴交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已缴交,参加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且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工作单位住房的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

    (四)按规定引进的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城区工作的县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行业先进人物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

    (五)其他在城区从事城市非盈利公共服务满3年的住房困难群体。

上述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县政府逐年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住房的;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已享受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福利分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除申请人及其配偶外的共同申请人享受过上述保障性住房政策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条件的;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户口与父母或子女的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其父母家庭或子女家庭在本城区有住房,且父母家庭或子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35平方米的;

    (四)申请人与原配偶离异后住房归原配偶所有,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与原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同一户口簿的家庭(包含申请人的配偶及其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 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市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受理时核对后即退还)及复印件,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未享受单位福利分房和集资房住房情况证明;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城区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五)第十五条第(四)项人员还应提供由公务员局、总工会、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身份或荣誉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核:

    (一)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初审工作。

    (二)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乡、镇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10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并经乡、镇政府签署确认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材料报县政府保障住房管理机构复查。

    (四)县政府保障住房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复核。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县房管所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住房档案核查,核实住房状况。

县房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情况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报告,之后县住建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应当在宁化在线网站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建局核准承租资格,并在宁化在线公告栏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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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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