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1
11/28
14:48
宁化县人民政府
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4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 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供应的保障性周转过渡住房,包括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向园区企业职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房源建设计划以及审查申请人资格。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工作。县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归集、租赁管理、日常维护等经营管理工作(县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组建前仍由县城市经营公司负责此项职能)。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公务员局、住建、国土、物价、交易登记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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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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