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宁化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为5年。
承租人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当日缴交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标准收取。逾期15日不缴交租赁保证金的,亦视为放弃承租资格。租赁保证金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在扣除应由承租人缴纳的各项费用后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办法》及合同规定的义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按所承租房屋一年的租金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集中建设或统一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比照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 70%确定,具体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提出,报县政府批
准后公布。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以合租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金可按标准降低 15%确定。
由社会资金建设并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水平略低于周边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拖欠租金和有关费用的,由县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或产权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或者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三十二条 因家庭代型结构变动需调换承租相应套型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县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县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按调换承租办理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调整配租并报保障性住房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县城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或不在宁化城区继续工作居住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重新签订新一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在同期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
合同期满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在合同规定时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保障房管理机构应组织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 1 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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