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1
11/28
14:48
宁化县人民政府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和出售回收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发行债券;
(七)企业自有建设资金;
(八)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九)经县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投资购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十三条 由财政支持新建或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配建的建筑面积免收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涉及的税收优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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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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