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第三章 工资奖金
一、工资制度
宁化解放初期,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供给制、工资分制。1955年,干部、工人全部实行等级工资制。80年代推行多种形式经济责任制,企业实行个人承包、集体承包,其工资按盈亏分配,有的实行浮动工资,即对有重大贡献,或在特定岗位工作,或下基层(乡镇)开拓事业者,给以升级(在一定时间内加一级或二级)。1986年后,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实行厂内结构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吨半成品工资含量分配制、计时加超产奖工资制与主要经济指标挂钩浮动工资制和销售环节大包干工资制。
1950年,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对新解放区的规定,对厂矿企事业职工、教职员、政府机关留用人员等实行薪金制,其他人员一律实行供给制、工资分制、等级工资制。1955年9月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等级工资制(即发货币工资)。在企业中则实行工人八(七)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以及奖励津贴等补助工资制度。1956年进行全国性的工资改革,从4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50个单位、2491人(包含打乱重评)中,升级的488人,升级面占38.51%,工资改革后平均每人月工资42.1元,比改革前增加3.71元。1963年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给级别过低的职工升级,列入调整范围的有全民所有制单位119个、4134人,升级3433人(其中调整工资标准过低的有283人,改行新工资标准的有1641人),人均月增资4.28元,月增资总额10549元。1971年调整有关部门的工资,列入调资范围的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有55个、6108人,升级1914人,月增资总额14503.29元。1977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调资面为40%,列入调整范围的全民所有制职工6653人,实调与靠级的4158人,占参加人数62.5%,实调的人均月增资5.75元,月增资总额215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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