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东大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10
05/07
21:33
宁化县市政园林建设管理处
十一、其他规定
(一)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增减时,以安置房办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按本《方案》规定办法结算差额,多还少补。
(二)安置房产权证(包括有安排购置店面的)由拆迁人代办。被拆迁房屋“两证”齐全的,办理安置房“两证”所需税、费负担是:安置房面积、购置款与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上面积及拆迁补偿金相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拆迁人负责;超面积部分或超补偿金部分的税、费由被拆迁人负担。被拆迁房“两证”不齐的,办理安置房“两证”所需税、费由被拆迁人负担。
(三)被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前向水、电部门交清水、电费用,属水、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应由水、电部门统一拆除。水表、电表、有线电视、宽带等,按原有入户的户数补助,新增安置房入户由被拆迁户自理。
(四)在主体房屋上建造的附属房层高2.2米以上的按其结构类型房屋重置价补偿,1.6-2.19米的按其结构类型房屋重置价的50%补偿,低于1.59米的按其结构类型房屋重置价的30%补偿。其高度的确定以檐口高度为准。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五)可以搬迁的物件、设备、盆栽花木等自行搬迁,一律不作补偿。
(六)被拆迁房土地出让与划拨的区别
如果被拆迁房为出让地的,安置房土地证上来源登记为出让地。
被拆迁房为划拨地的在东大路、泗竹坑挂牌出让土地的小区上安置的,应按规定由被拆迁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安置房土地证上来源登记为出让地。
十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依照征地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本方案解释权归宁化县市政园林建设管理处。
宁化县市政园林建设管理处
二Ο一Ο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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