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第一章 人 事
一、干部调配
解放初,县直机关一般干部调动要县长审定,由县政府公布执行。50年代后期随着干部人数增多,干部调配业务由组织人事部门承办。60年代起,干部实行分级管理,系统间干部调配由组织人事部门掌握,系统内干部调配由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大革命”初期,分级管理制度无法执行。进入70年代,干部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干部调配由组织部门一家管理。领导干部的调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管理制度实行改革,根据“管少、管好、管活”的方针,开展人才交流,干部调配朝着“开放、搞活”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加强和确认各部门的人事调配自主权。
二、人事考核任免
人事任免基本程序有三种。一是党委研究决定后直接由县委或组织部公布,50年代和1983年机构改革时采用此法。二是党委研究决定后,行政职务由组织部门通知政府或人事部门公布执行。三是党委研究提出建议任免名单,按法律规定程序交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交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50年代副区级以上干部的任免要报请地区行政公署批准。60、70年代区级干部任免要报请地市审批。80年代,干部任免权下放,除党委部门和公安局正职报地市审批外,其他正职均由县审批。1984年县九届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县政府的正区级干部由县委推荐,县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公布。法院、检察院的审判员、检察员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县级正股级、副区级干部经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公布。机关副股级干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议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公布。
随着改革的深化,干部考核、任免办法也逐步改变,如采用不记名投票的办法考评和推荐领导干部,制定任期责任制,到期检查验收等。有些企业向社会公开张榜招贤,量才录用。县二轻局连续三榜招贤,选拔录用厂长4名、副厂长6名。有些企业改变干部任命制,实行由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