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三 第三章 救 济
2010
04/01
11:10
《宁化县志》
三、对精减退职职工的救济
1961年1月~1965年6月,国民经济调整中,全县企事业单位、厂矿职工精减了900多人。办了退职手续的职工,政府发放退休金。精简退职的职工中,属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而且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者,政府除发给一次性退休金外,并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1966年,拨出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款5000元,解决了100余名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困难。“文化大革命”开始,救济款发放很不正常,有些该享受补助的而没有得到。经1979年和1982年摸底查出,需要补发40%救济的44人,需要定期救济的49人。1985年,全县精减退职老职工享受40%救济的有45人,救济费9263元。1986年补办精减退职享受救济的老职工12人。对精减退职职工的医药、治疗、住院等费用可凭县指定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补助2/3。住院或转院治疗者,经县同意和指定医疗单位诊治证明的生活困难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和转院治疗的车旅住宿费,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济。退职老弱残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死者去世前四个月工资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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