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三 第三章 救 济
1967年政府拨给35个贫穷队无偿投资40650元,无息贷款11400元。
1973年部分农民粮食减产,收入减少,生活困难,政府及时下发冬令救济款9874元,棉衣806件,棉胎161床,被套167条,帮助1134户、5656人解决温饱问题。1977~1987年全县发放春夏荒和冬令救济款1284867元以及衣、被等大批物资。
1980~1987年政府共拨出社会救济款3706222元。
二、社会救济
城镇社会困难户,政府给予临时救济。1963~1966年,每年拨发的救济款都在6000元以上,得到救济的有1500多人。1980~1985年,政府共拨发救济款45259元,解决了2831人次的临时生活困难。1987年发放临时救济款2.13万元,救济852户。
1950~1955年把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安置入养老院赡养,农村五保户由区、乡政府给以适量补助。1956年~1979年农村合作社对鳏寡孤独老人,除适当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劳动外,还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享受“五保”待遇,保障他们的生养死葬。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的孤儿和残废者,也发给“五保”证,加以照顾。1956年后供给五保户的粮、款、物,从大队公益金,或从统一提留的社队公用粮、款中支付。农村实行包产、包干到户后由大队统一提留筹集,送给五保户。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户,社队定人照顾,给适当报酬。对个别集体经济薄弱确实无力供给五保户生活的穷队,由国家给予社会救济或定期定量补助。据1959年调查统计,全县五保户共1514户、1905人,县发放救济款27583元。1965年,全县24个公社中有18个公社、186个生产队实行“五保”供给补助,享受“五保”待遇的568户、671人,全年供给口粮112459.5公斤,现金19192元,工分2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