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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三 第三章 救 济

2010
04/01
11:08
《宁化县志》

民国前,灾情救济多为民间慈善之举,捐钱、谷赈济,或行政官吏倡议,群众集资。如明成化间(14651487),伊彦忠捐谷500石备赈;万历二十二至二十三年(15941595),许抚军刊颁社仓事宜:凡上义仓谷200(每石约60公斤)以上者,申报司院给以冠带,当即有10人捐谷200石备赈;万历四十二年(1614)饥荒,邱万山、李厚福设粥厂赈救饥民。

 

  清道光间(18211850),县设义仓积谷千余石(民间捐助),由县官聘请仓董轮年管理,城关6坊设有坊仓外,较大乡、村也分别设仓储粮数百担不等,用于灾荒或青黄不接时借给贫民,秋后收回。但有的仓董却把义仓储粮作投机倒把、放高利贷的资本。

 

  民国期间,救济事业由县民政科办理。从民国30(1941)田赋征银改征实物()后,随赋带征地方积谷,分乡储存保管,青黄不接或灾荒时放贷济民,但有的被乡、保长挪用,实际放贷不多。

 

  民国251014日晚,河龙排圩火灾,烧毁店房47户,总共损失国币30479元,县给受灾户减免当年789月房屋宅地税。

 

  民国27115日,县成立难民救济委员会。营建难民收容所3所,收容逃避抗日战乱和遭灾难民。翌年67日,成立县赈济会,设委员17人,主任委员由县民政科长兼任,办理过境难民收容遣送及灾情赈救事宜。民国2729年,共收容遣送难民478人。

 

  民国312月,赈救会收容遣送难民20人,发遣散费国币30元,口粮款28元。同年67月,接待遣送浙江难民和香港逃难回国侨民437人,共发口粮款国币69.50元,遣散费17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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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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