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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第二章 财政

2010
03/16
16:43
《宁化县志》

民国以前,宁化县岁入尽收尽解。民国期间,赋税分国家税与地方税两种。但在民国17年(1928年)前,财政收入都被驻军截留。苏区时期中央苏维埃政府废除民国政府及军阀的苛捐杂税,同意苏区财政收支,制定统一的财政管理制度。

民国24年,宁化县开始进行县财政收支预算,民国30年,实行国家和地方自治财政两个收支系统。属于县财政收入的有自治税课收入、分配国税、国税附加、罚赔规费、财权孳息、公营利润和其他收入。属于县财政支出的则以行政、小学教育、保安为大项。民国35年改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

1950年,县财政只能按上级拨给的经费,开支实有人员的生活费用,逐月结算,凭发票送专署核销。1951年开始实行包干制,各种经费有了年度指标,国家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财政体制,县作为一个单位纳入省预算,经省核定(由专署代)后交县执行,向省结报,受专署监督,实际上是收入全额上交,支出由上级核销。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新的三级财政体制,即按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分类分成的方针,实行中央到乡镇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县财政贯彻收入打足、支出打紧的精神,在保证执行政策、保证收入完成任务,保证支出不突破计划的原则下,试行县一级预算。1955年在省初审核定的基础上,贯彻增产节约的方针,制定县总预算。收入方面加强税源控制,防止偷漏税,挖掘税源,清理历年农业税尾欠。支出方面核对各机关编制实有人数,缩减党团行政费用和各级会议费用。这年收支预算执行结果,节余85000余元,是预算节余的2.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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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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