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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第二章 财 政

2010
03/16
16:48
《宁化县志》

从建置到清末,宁化县所征赋税,尽收尽解。清朝时起解京3437两,解司府6535两,正杂工办纲银、均徭、机兵、驿站共8984两;裁扣解部2824两、解司府570两,存留本省附兵饷10460两;存留本县支应1981两,共计23782两。其后所有加征预借等项都余额上交。民国初年,县财政由驻军控制。

苏区时期,财政出入亦为统收统支。当时财政收入除少量税收外,大部分靠没收土豪钱财,以支持苏区工作和红军作战,也曾通过发行“革命战争公债”和“经济建设公债”,动员群众借谷米筹集经费,县财政由上级拨给。

民国24年(1935年),宁化县开始进行县级财政预算,这年的预算收入为银元44004元(包括田赋附加17568元,契税附加360元,屠宰税附加4080元,杂捐2940元,地方财产收入180元,临时收入17280元,省库补助款1596元),这是县财政收入部分;另征收国税:田赋26814元,屠宰税11120元,契税3600元,杂税353元,计41887元,上交国库;又征收交省田赋附加15028元,屠宰税附加1920元,共16948元,上交省库。

民国36年,收入包括税课1246734456元,特赋196047512元,罚赔收入3611680元,规费146329478元,财权孳息145175135元,公有营业收入9117509元,公有事业收入34031639元,捐赠收入426965853元,其他收入89335723元,总数近23亿元。其数字膨胀的原因,主要是货币贬值。民国37年,县财政收入上升到41亿多元,近于民国24年的10万倍、民国31年的4000倍、民国35年的20倍。

1950~1953年由于财政体制的关系,县财政收入只表现上级核销的本县支出数字。1957年,原定预算收入为125.3万元,后经省财政厅追加到126.1万元,执行结果超收2.49%,其中各项税收占本县自筹收入86.20%,在税收中,农业税占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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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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