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荒唐”父母卖孩子获利!
2018
01/10
01:09
三明日报
后 记:
法律划定,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应该将子女随意送人收养,且孩子也不是商品,把孩子送养给谁,要看孩子能否在新的家庭健康成长,不能有获利的非法目的。
2010年3月15日,最高法、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认为有偿“送养”的下述情形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另外,根据《收养法》划定: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划定的收养,送养前提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因此,建议送养,收养行为在正当自愿的基础上,双方最好到民政局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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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全平 范立新 陈文华 杨文博】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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