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分房未办证 十七年后起纠纷
2015
03/12
07:25
宁化县人民法院
【评析】在我国,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的模式,这有利于明晰不动产产权,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但同时也要求权利人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彰显自身权利,发挥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本案讼争房屋自建成之日起,就成为了李某与林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林某甲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讼争房屋进行了分割,但未及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导致十七年之后再起纠纷,耗费了许多时间、精力和金钱,徒增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又如,在实践中,买卖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未及时办理登记,事后房地产价格上涨,导致出卖人反悔、拒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提醒所有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买卖、赠与、抵押、分割等情形,均要及时办理登记,让权利义务落到实处,防范交易风险。(王飞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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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飞凤】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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