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分房未办证 十七年后起纠纷
2015
03/12
07:25
宁化县人民法院
【案情】1985年10月26日,原告李某与林某甲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二女。1993年8月20日,林某甲向宁化县河龙乡人民政府购买了位于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地号为***的宅基地一块。同年,原告李某与林某甲在宅基地上建成四层砖混结构房屋1幢。1996年6月25日,李某与林某甲经宁化县翠江镇司法办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约定:林某甲和兄弟共建(父母旧房改建)的房屋归林某甲所有;夫妻在南大街新建四层砖混结构房屋1幢,离婚后归李某所有,该房屋尚未领取房产证、土地证,由林某甲负责在一年内办理至李某名下等。同日,宁化县翠江镇司法办出具调解书确认了该《离婚协议书》,李某与林某甲在宁化县翠江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此后,该房屋由李某占有、使用、收益至今,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1997年11月15日,林某甲与被告廖某生育一子林某乙。1998年12月9日,林某甲与被告廖某补办了结婚登记。2000年11月12日,林某甲因交通事故去世。2001年10月21日,宁化县土地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查明,1951年1月,林某甲的父母结婚,婚后共生育3子3女,2006年,林某甲的父亲去世。2013年12月,原告欲为该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被告廖某、林某乙提出异议,认为讼争房产的一半应作为遗产继承分割,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明晰讼争房屋产权,原告李某遂将林某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10人列为被告诉至宁化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位于福建省宁化县南大街***号的房屋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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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飞凤】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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