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少年被判故意伤害罪 法院促其完成学业
2014
06/04
07:51
宁化县法院
因三被告人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作案后,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能向所在学校的老师、保卫干事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按照老师的要求留在学校宿舍里等候处理,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及其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辉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较好,能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宁化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社区矫正条件比较成熟,适用缓刑有利于其矫正,决定对三被告人适用附条件缓刑,让三被告人重新回到原就读的学校学习,直至完成规定学业,取得相关的毕业证书。因此,宁化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巫朝鸿 赖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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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巫朝鸿 赖征源】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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