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 第六章 经营体制
2010
01/20
15:38
《宁化县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山林权属和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新的探索。1980年7月,在淮土公社孙坑大队首批进行划分自留山试点工作,后逐步展开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建立山林权属档案,绘制林权图、各类统计表、山林清册等,并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和自留山证。至1982年,全面落实林业“三定”政策,山林权属进一步稳定下来:一、土改时划归国有的山林仍归国有;二、社队拨交国营林场、伐木场的山林,山权归集体,林权归国有;三、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人工造林按谁造谁有的政策,山权归原主,林权归造林者所有。全县山权发证面积共计272.63万亩,占山地总面积的99.6%;林权发证面积计222.01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99.6%。
通过林业“三定”,全县已划分给37227户农户、211936人自留山266001亩(其中荒山、疏林地159440亩,有林地106561亩)。落实各种林业生产责任制面积1846368亩(其中社队林场管理100495亩,生产队或作业组承包经营1442569亩,个人承包经营11713亩,合股承包经营31457亩,分户管理191222亩,专职护林员管理68912亩)。
迄1987年,宁化山权属国家所有的107073亩,集体所有的2619220亩,权属未定的10467亩。林权属国家所有的200035亩,集体所有的1909826亩,国社共有的3725亩,个人自留山106561亩,权属未定的9223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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