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 第六章 经营体制
2010
01/20
15:38
《宁化县志》
解放前,宁化的山林大部分为私人所有,部分属宗族、寺庙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共宁化县委于1951年9月作出《关于土改中对山林处理的初步计划》,1953年3月又作出《关于山林土改几个问题的指示》,先后对全县山林进行土改。土改后,山林分别属国家所有、集体(乡、村林)所有和农民个体所有。
1957年,全县普遍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个体所有山林入社后,转变为集体所有。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完全取消山林所有制界限。
1963年,中共宁化县委对山林权重新作出决定:一、土改时划归国有的山林和较大片无主的天然林仍然归国家所有;二、土改时划归乡村所有的山林分别归公社、大队、小队所有;三、土改时分给农民的连片山林,折价入社,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个人所有的房前屋后零星树木、果树和坟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仍归个人所有;有的林主连片山林入社后无零星树木的,可由集体分给少量自留树、自留竹或自留山,茶山仍归社员个人所有。确定林权,划清山界,折价入社等工作,直至1966年“四清”运动中才告全面结束。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社员个人的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果树又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全部收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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