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第六章 其他民政工作
地名历来多由行政官署决定(命名)。其名称,多以驻地名命名。如民国时期的禾口乡(驻禾口)、河龙乡(驻河龙)等;或以片村或所辖之两地,各取一字命名,如庙棠乡(辖庙前、棠地等村)、安营乡(辖安元、营上等村)等;也有带政治性、纪念性命名的,如元仲乡、复兴村以及今用的红旗村、团结村等。自然村或自然实体名称,有以地形、地物、地貌及自然景物命地名的,如铜锣丘、上云山等;有以姓氏命地名的,如叶坊、曹坊、伍家坊等;有纪念名人、名士取为地名的,如中山路等;有以迷信或神话传说取地名的,如神坛坝、龙王潭等。
地名中还存在用生僻字、方言字或用字不当、含义不好以及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和重复等混乱现象。
解放后,通过清理遗留的部分旧地名,确立为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新地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用“红卫”、“东方红”、“红旗”、“红光”以及其他革命词汇命名的公社、大队、街、巷、弄,比比皆是,造成大批地名重复、混乱,严重影响国际交往、国防战备、行军作战、民族团结以及政治、经济、交通、邮电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原地名。
1978年国务院决定: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地名罗马字拼写法的统一规范,本县于1980年7月设置宁化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司地名管理事务。要求全县地名达到“二化”要求(标准化:一个地名的读音、书写要正音、正字,含义要健康,命名、更名要履行审批手续;译写规范化: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地名罗马字拼写法的统一规范)。8月21日在方田公社开展地名普查试点,9月地名普查工作全面铺开。其普查范围包括:一、行政区划和居民点名称。公社(镇)、生产大队、居委会、自然村(街、巷、路、弄)名称,农、林、牧、副、渔场(站)名称;在5公里以外形成独立方位的县办以上工矿、企事业单位名称,机关、学校、医院、卫生所名称。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峰、谷地、山口、航道、江河、湖泊名称。三、人工建筑物名称。包括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电站(装机容量40千瓦以上)、重要渠道、桥梁、公路、道班、车站、码头、庙宇及其他有方位又有重要意义的人工建筑物名称。四、革命纪念地和名胜古迹名称。包括烈士陵园、碑塔、陈列馆、古建筑物、古遗址及游览胜地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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