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第六章 其他民政工作
民国初年,本县开始宣传废除封建婚姻制度,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反对早婚(规定婚龄男20岁,女18岁以上)。当时,封建思想严重,一夫多妻、童养媳、等郎妹及包办买卖婚姻等封建习俗依然存在。
民国20年(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婚姻条例》,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自由恋爱结婚。民国21~23年间,苏区进步群众、革命青年积极响应,自由恋爱、文明结婚蔚然成风。但主力红军北上抗日后。自由婚姻又被视为不正当婚姻,于是包办买卖婚姻风气复旧。
1950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县党、政、群团及政法各部门认真进行学习,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县、乡设置办理结、离、复婚事宜机构。对执行《婚姻法》的先进人和事进行表彰;对违反《婚姻法》者给以批评教育,或依法惩处,使《婚姻法》得以贯彻执行,自由恋爱结婚的青年与日俱增。结、离以及复婚者,基本能遵循《婚姻法》履行手续。1951~1959年(不含53、58两年),批准登记结婚的6711对,批准和办理离婚登记的1049对。60年代后期,特别是开展“文化大革命”后,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包办买卖婚姻又盛行起来。不办登记手续、早婚、抱童养媳等情况不少。1980年国家对《婚姻法》作了修订。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违反婚姻法的事件逐年减少,但索取聘金和早婚等违法现象仍然存在。1985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3484对,未办理手续结婚的有391对。1986年办理国内公民结婚登记1589对,涉外结婚登记3对;申请离婚登记62对,其中准予办理离婚登记的30对。1987年,登记结婚的2266对,离婚的38对。当年为强化《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全县开展清查非法婚姻14次,清查出非法结婚的有259对,其中已届婚龄的给予补办登记手续,未届婚龄的动员分居,对认识不好、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