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第一章 拥军优属
2010
04/01
10:52
《宁化县志》
三、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1955年5~8月,县按国家抚恤标准.开展老烈军属的追恤工作。全县受追恤的有1268户(其中革命烈士家属862户、失踪军人军属358户、病故军人家属48户),共发追恤款185930元。1956~1965年又连续发追恤款.其中1956~1957年发放196000元,1962年发放290000元。1965年发放180000元。受追恤的烈属有1005户491 1人。此后。转入正常抚恤.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和遗属补助。1984年,全县直系烈属409户41 5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转作定期抚恤,年发抚恤金94947元。
残废优待补助 1950年全县残废军人共6人,1952年增至42人(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35人)。1972年,换发残睃军人残废证,换到新证的残废军人53人(其中26人在职),残废工作人员3人(2人在职)。1979年,全县残废军人59人,其中享受优待劳动日的2户7人,共享受劳动日131日,折合58.4元,优待工分粮39公斤。1 981年7月,残废等人换发新证的共72人(其中33在职),年发抚恤金10552元.二等以上的残废军人还可享受公费医疗。1976--~1987年,全县发放抚恤费707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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