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三 第一章 拥军优属
解放后,对参加革命的军工烈属优待补助方式,各个时期略有不同。1950年1月~1956年1月,采用临时代耕加必要的临时补助,即核定地亩和需花工数,定人包耕。在此期间总共补助烈军属生产、生活费款人民币68923元,粮食17509.5公斤;补助贫困老烈军属修造房屋款人民币25000元。同时在1949~1951年,每年还给烈军属减免1个赋元的征粮额。据1952年6个区享受代耕统计:烈属115户,代耕238.3亩,费工1453天;军属532户,代耕1861.73亩,费工10663天;工属92户,代耕173亩,费工669天。1965年8月,实行优待劳动日。以大队为单位,凡在农业社安排生产的烈军属,人均收入未达全社人均标准水平者,给予优待劳动日补足;对特别困难者给予补助。其支出由各社负担,超出全社总收入5%的社,从县优抚事业费中补助。1957年,全县72乡推行优待劳动日,享受优待的有烈属450户、军属180户,另外,还给孤老烈军属12户每月每户定期定量补助3~5元。1963年,各乡分别采用优待劳动日、代耕、“一包二照顾”(保证基本口粮加适当的生活补助)等办法。1961~1963年,全县共发放优待补助款人民币119941.06元,优待军烈属、荣退军人1742户次、5174人次,其中有32户43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额户均71元。1964年,实行群众优待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办法,同时,纠正了以往的“平均主义”和重军属轻烈属及旁直系混淆等偏向。当年优待烈军属686户321950工分,户均469工分。1965年,优待烈属566户2667人,257640工分;军属282户1384人,192335工分;其他4户14人,2600工分。此外为住房困难的烈军属新建房屋669间,修理676间;补助生活困难的烈军属粮食17500公斤。1966年~1975年,县发放优待补助款年均20000元以上。1979年,全县有烈属611户3624人,享受优待劳动日35814日,工分粮谷13076.2公斤,优待劳动日折值金额16628.86元;定期定量补助18户27人,补助金162元;临时补助906户次4503人次,补助金8158.29元。军属有867户5449人,享受优待劳动日71136日,工分粮谷25800.1公斤,优待劳动日折值金额35538.95元;临时补助1332户次7173人次,补助金13049.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