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第一章 拥军优属
2010
04/01
10:52
《宁化县志》
1982年4月,实行群众优待金,把社会优待部分负担分摊给群众,纳入农村三包合同,同“三金”上交公社,由公社按统一标准每人200~250元发给。当年全县农村军属481人,享受群众优待金104377元,户均217元。并给困难烈军属419户426人定期定量补助,年发补助金43000元,人均100.94元。1984年,兑现农村军属569户优待款159320元,人均280元。在此基础上有的乡又采取群众优待金和奖励优待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优抚。泉上镇规定:直系烈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为优待对象。优待标准,农村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360元,居民军属150元,机关军属100元;烈士父母、配偶80元,烈士子女60元,残废军人40元(重残80元)。此外,再加奖励优待金,即凡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的现役军人,镇人民政府授予奖状,并奖给荣立一、二、三等功者其家属现金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1986年有10个乡镇又提高了农村义务兵群众优待标准,每户平均298.12元。全县当年给134名老弱病残复退军人定量补助,每人每月13~15元,对其中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5户、烈属8户除定量补助外,还发放退伍军人、在乡老红军、革命残废军人修建房屋款11900元,优抚对象临时救济款24000元。1987年,全县普遍提高农村义务兵群众优待标准,增至人均340元(其中以户计提高最多的是安乐乡,平均户增80元;标准最高的是泉上镇,人均420元)。农村烈属户均79元、农村10名残废军人发给群众优待金600元,153名超期服役者发给奖励金3641元,7名立功受奖者发给军人家属奖励金700元。此外,还按月发放516名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当年调查核定)定量补助费8120元,每月人均1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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