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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三 第一章 拥军优属

2010
04/01
10:52
《宁化县志》

苏区时期,县、区苏维埃政府设置优待红军家属科,乡苏维埃设置委员会,办理红军家属优待工作。按《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对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革命战士,因战争伤残、牺牲或服役中病残亡故者,发给抚恤金;在分田地和分豪绅地主浮财时,红军家属享有分好分多的优待;其土地,在春耕、夏种、秋收、冬种时,由乡苏维埃组织劳动队代耕,对特别缺乏劳力的红军家属,苏区政府派人为其砍柴挑水搞卫生等代干家务活;红军家属免纳一切捐税,居住公房者免交房租,子女上列宁小学者免交一切费用;红军家属门前挂“光荣牌”,发给“红军家属优待证”,优先购买紧缺商品并享受5%的减价优待。

 

  民国27(1938)413日,按国民政府令成立宁化县抗敌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福建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各县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实施代耕办法》:出征军人家属(下简称“征属”),有耕作困难者,不论贫富,不论自有或租种田地,由乡()、保、甲征集壮丁代耕;代耕面积,每户不少于4亩多于10亩,出征抗日阵亡或病故将士,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以后在10年内可再领同数额抚恤等。此外,还有《优待出征军人家属条例》等优待“征属”的规定,但贯彻不力,全县征属得到代耕的不多,金钱物质优抚更是微乎其微。

 

解放后,1951年,县、区、乡相继成立拥军优属委员会。县卫生部门提出给烈军属享受免费和半免费的医疗优待;公、私营工商业自行制订《优待烈军属的若干办法》;教育部门给烈军属在学子弟优先享受助学金和选送免费生等优待。1952年县选派4名烈属子弟进省烈属子弟学校免费就读;宁化一中招收18名烈属子弟入学,其中15人享受助学金。当年各界修订《抗美援朝爱国公约》时,把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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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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