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 第三章 政府
宁化解放后,初时沿用原保甲建置,区公所为县派出机构,区、乡均成立农会。1953年3月废除保甲建置,建立乡、村政权。乡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长和民政、生产、调解、治保、文教、财粮委员,并设立乡农会。村设村长。当时全县划为5区、16乡、213村。1953年乡政府设乡人民政府委员会,每乡委员平均7名上下,正、副乡长和委员均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1956年乡(镇)人民政府改名为乡(镇)人民委员会,时为81乡、4镇。
1958年1月撤区并乡,全县并为30个乡。10月,大办人民公社后,改乡为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公社下辖大队、生产队。人民公社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正副社长(又称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财粮、生产、合作、文教、民政、调解、武装、公安等部门助理员或干事及文书、会计、通讯员等9~19人。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妇女大队长和调解、生产、治保、文教卫生、会计、保管、出纳等不脱产人员。生产队设队长、会计、保管、出纳。在公社和大队之间曾设管理区,作为人民公社分片管理的派出机构。1961年全县设32个公社、323个大队。1966年改为14个公社、207个大队。1968年冬,人民公社成立革命委员会,取代公社管理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设办事组、政工组、生产组和保卫组。各生产大队成立革命领导小组。1980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各公社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成立公社管理委员会,大队也成立管理委员会,取代革命领导小组。
1984年,实行政社分设,设立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相当于原公社和生产大队)。乡(镇)人民政府设办公室、民政、司法、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消防、建设交通、文教、生产等职能部门,及文书、会计、通讯员等人员。正、副乡(镇)长都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和文教卫生、民政福利、计划生育、治保、调解委员及会计、保管、出纳各1人。村(居)委会也是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又按各自然村的自然条件和村(居)民的居住情况划为若干村(居)民小组。1987年全县设14乡、2镇、207个村民委员会、12个居民委员会、2085个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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