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第一章 经济收入
城镇居民的经济收入历来高于农民,解放后两者差距逐步缩小。
民国25年(1936年),月俸分别为:县政府科长80元、科员40元、办事员30元、雇员20元、教员24元(均为纸钞国币,当时与银元等值),生活尚算充裕;小商贩、工匠每日经营所得约3~5角不等(学徒一般赚饭吃和一年一套布衣,无工资)。抗日战争爆发后,国币贬值,公教人员、工人所得的薪俸、工资、津贴与上涨的物价相比,差距日益悬殊。除贪官污吏和投机倒把发国难财的奸商外,大多数人生活困难,平民百姓更是餐餐难继。
解放后,各行业工人工资固定,收入增加,生活稳定。“大跃进”期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居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略受影响。1963~1965年,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正确方针后,国民经济迅速好转,稳步回升,居民收入随之增加。1978年后,实行新的经济体制,广开经营和就业门路,居民收入大增。据工商银行对城镇居民货币收入的调查,1983年人均收入为431.84元,1984年为
一、全民职工收入
解放初期,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多数实行供给制。1949年,全县全民职工人均工资为396元。此后,逐步进行工资改革,干部由供给制转为包干制,随后又转为工资制(发货币);工人实行五级到八级的等级工资制。多次工资改革与调整,干部和全民职工工资收入均逐步提高。1965年开始又在基本工资外再增加粮食差价补贴,1979年11月起加副食品补贴,1985年5月起再加肉价补贴等。至1987年,全民单位职工的人均年工资收入达到1282元,为1949年的2.23倍;职工人数亦从1949年的596人增至1390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