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二 第五章 环境保护
2010
03/16
16:18
《宁化县志》
三、环境保护规定
(一)垃圾从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到回收利用都做到衔接配套,禁止各单位和个人乱堆乱放垃圾。
(二)在城区居民聚居地不设工厂,工厂必须有“三废”处理设备。
(三)对饮水源严加保护,建立翠江镇、泉上镇水源保护区。
(四)过境车辆不进入城内,尽量减少噪声污染,车辆只准南进北出,非紧急情况不准鸣笛。
(五)植树造林,禁止在河流水库炸鱼、电鱼,保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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