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2022年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100号)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如下:
一、补助对象、补助项目及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企业。
2、补助项目: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内购置且未享受过补助的设备。(企业购置设备发票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
3、补助标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100号)精神,按照“支持23个脱贫县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当年内购置设备且未享受过补助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以设备购置金额30%为上限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助方案。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提出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若审核符合条件金额超过上级下达我县补助金额218万元时,按权数分配。并在宁化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联文批复。
三、申报材料
1、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补助申请报告
2、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加工设备购置合同、汇款凭证、税务发票等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
5、福建省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表(附件1);
6、福建省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情况表(附件2);
7、申请补助设备的资产评估报告;
8、近三年获得的所有专项资金材料,并出具不以同一项目违规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承诺书。
项目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并以目录列明。书面材料一式六份,并随附相关电子版资料。
四、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申报时间:第一期申报日期截止2022年6月15日,第一期补助完成后资金如有结余,再进行二次申报,第二期申报日期截止2022年11月15日。
联系人:王克灿
联系电话:0598-6823965
E-mail:nhnbwkh@163.com
附件:1.福建省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表
2.福建省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情况表
附件1
福建省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企业 名称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法 定 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项 目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开户 银行 | 账 号 | 信用等级 | |||||||
企业 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集体企业 £民营企业 | ||||||||
£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企业 | |||||||||
企业 类别 | □国家重点 □省级重点 £市级重点 | 企业 类型 | £加工型 £混合型 | ||||||
□省级农牧□省级水产 □省级林业 □其他 | |||||||||
企业概况及发展目标 | |||||||||
带动农户方式及情况 | £建立基地 □订单 □建立合作社 £其他 | ||||||||
购置 设备 | |||||||||
企业盖章 |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 ||||||||
附件2
福建省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设备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情况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项目 名称 | 申请奖补金额 | ||||||
项目 进度 | 基建立项批复时间 | 开工时间 | 竣工决算时间 | ||||
项目 内容 | |||||||
固定资 产投资 | 设备购置资金来源 | 银行贷款额 | 固定资产投资构成 | 生 产 性 固定资产投资额 | |||
民间融资额 | 辅 助 性 固定资产投资额 | ||||||
外资金额 | 相关产业链 固定资产投资额 | ||||||
其 他 | 其 他 | ||||||
合 计 | 合 计 | ||||||
经济 效益 | 销售收入 | 销售利润 | 税 金 | 利税总额 | 投资利润率 | 出口创汇 (万美元) | |
带动农 户方式 | □建立基地 □订单 □建立合作社 □其他 | ||||||
企业盖章 |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 ||||||
备注:项目内容需填写(1)立项背景、建设目标;(2)对当地农业生产、农民收入(明确带动农户数、农民增收数量)及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3)实施地点、实施时间、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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