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级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牌匾悬挂的通知
2012
04/27
16:07
中共宁化县委文明办
宁文明办〔2012〕27号
各级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
2009-2011年度中央、省、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大会已相继召开,我县被授予各级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的名单已在中国宁化在线网“公告公示”栏登载,除市级牌匾未到外,其余牌匾已陆续发至各级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为使新的各级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的牌匾悬挂更加规范,根据省、市文明委的要求,现将我县各级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牌匾悬挂要求通知如下:
1.所有获表彰单位,均应在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最新一届(2009-2011年度)、最高一级荣誉牌匾,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新一届未被命名的,其往届获得的牌匾不得再悬挂。
2.最新一届(2009-2011年度)、最高一级荣誉牌匾悬挂后,其往届获得的牌匾不得再悬挂,也不得随意堆放,应存放在单位荣誉室,没有荣誉室的,应放在单位档案室(橱)妥善保存。
3.若我县各级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的牌匾不按规定悬挂和保存的,一经发现,则给予通报并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不整改的,影响其下一届(2012-2014年度)考评,情节严重的将由县文明委提出建议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审批单位撤消其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荣誉称号。
注:本《通知》副科以下单位由其县级主管部门,学校由县教育局,社区、村镇由所在乡镇统一转发。
附:2009-2011年度各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学校)名单.doc(点击下载)
中共宁化县委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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