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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2012
03/20
10:55
宁化县人民政府


    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县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奖励设“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别奖”和“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包括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第三条 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别奖和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宁化县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宁化县人民政府委托宁化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的前提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集体名义申报“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别奖”:

    (一)在同一领域研究中,居先进水平;

    (二)对学科的建设有创新;

    (三)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五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集体名义申请“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别奖申报评审表》或《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

    第七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原则不再申报参评。申报“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别奖”的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 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别奖和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评审。

    县评委会由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

    县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九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较高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十条 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别奖和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十一条 县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向县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二)终评:县评委会对各学科评审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三)县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

    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别奖和宁化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金数额及评奖工作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拟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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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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