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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冬季征兵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2011
10/17
15:48
征兵办

一、政治待遇

适龄青年参军入伍后,其家属依法享受军属待遇。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给予优待照顾。具体以《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为准。                

二、经济待遇

1)优待金:城镇士兵年优待金为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农村士兵为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100%

2)津贴费:义务兵2年总额约13200元;退役费约5000元;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约25000元。

3)应届大学毕业生士兵学费补助:按照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大专应届毕业生约18000元,本科应届毕业生约24000元。

4)转改士官经济待遇:目前,下士(一级士官)工资约2170/月,退役金约30000元,服役期总收入约135000元;中士(二级士官)工资为2855/月,退役金约50000元,服役期总收入约185000元;上士(三级士官)工资为3610/月。退役金约110000元,服役期总收入约340000元;四级军士长(四级士官)工资为4403/月,退役金约200000元,服役期总收入约500000元(参照省军区部队工资标准,不含工资自然增幅和单位福利)。

四、就业就学待遇

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考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创业享受政策扶持,小额贷款等优惠;参加技能培训省财政每人每期补助4000元;参加职业教育学习每学年给予一定补助;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以上的,免试入读硕士研究生;立三等功以上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免试转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其学籍保留到退役后一年内。

四、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享有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拨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拨为军官。

(二)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代偿和补偿。

五、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考学相关条件

(一)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一批,本二批录取且取得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本三批录取,取得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三)截止当年630日,入伍1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满半年以上;

(四)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

(五)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止当年6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被军区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等条件突出的,年龄可放宽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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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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