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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化县关于加快激励搞活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0
11/04
15:29
中共宁化县委办公室

中共宁化县委文件

宁委发〔20109


中共宁化县委 宁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化县关于加快激励搞活市场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市属驻宁各单位:

《宁化县关于加快激励搞活市场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化县委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0年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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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关于加快激励搞活市场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拓展腹地的重要物流集散地建设,加快激励搞活市场,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培育流通产业的有关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1、专业市场的开发商。指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各类专业市场的开发商。开发商必须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管理公司和物业公司,同时,确保公司长期运转,负责本市场管理、对外招商及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络办理有关事项。

2、入驻市场的经营商。指入驻各类专业市场的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其中优势品牌企业的界定为:在国内同行业中排名在前100名以内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获得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大型企业。

二、奖励规定

1、规费减免。各专业市场开业后二年内,入驻市场的经营商涉及国家政策允许的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属于县级收取的规费减半收取,经营性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减半收取。各专业市场内的广告由市场管理公司统一设计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广告审批所涉及的规费全部免收。

2、税收奖励。各专业市场开业后三年内,在市场内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和限额以上企业(应与入驻的专业市场同属于一个行业),第一年按该企业缴纳税收县级实得财力的100%予以奖励,第二至第三年按县级实得财力的50%予以奖励;对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参照前款予以奖励。与专业市场的开发商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3、现金奖励。各专业市场引进本规定界定的优势品牌企业入驻,符合以下条件的,县政府给予负责引进企业的专业市场开发商一定现金奖励,该奖励资金首次兑现30%,其余奖励资金在入驻企业营业后地方财政实得收入中逐年兑现。

1)建成一站式大型购物平台,营业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并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达10年及以上的,开业后当年内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    

2)建成一站式大型购物平台,营业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并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达10年及以上的,开业后当年内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建成直营连锁商场,营业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并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达10年及以上的,开业后当年内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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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励审核

1、奖励申请。申请奖励的专业市场开发商、招商引资有功人员,须经项目投资方确认,并在实际引进的资金、实物到位且该项目正式竣工营业后,方可向县市场项目组提出申请,申请方式可由市场管理公司统一申报,或直接向县市场项目组提出申请。

2、审查认定。初审工作由县市场项目组办公室(县经贸局)牵头负责,报县市场项目组研究审查。奖励申请经县市场项目组审查后,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认,批准后生效,并予当年兑现。

四、其他事项

1、进行划行归市。县工商、城建部门要整顿规范建材、水果、粮食等经营门店,取缔占道经营,引导建材、水果、粮食等经销商迁入各自专业市场内经营。在城区除建材市场、水果批发市场、粮食批发市场外,不再新注册经营建材、水果、粮食等的个私企业(门店);现有在专业市场以外的建材、水果、粮食等个私企业(门店),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再办理注册手续。各专业市场应按招标或挂牌条件规范经营,努力培育繁荣专业市场。

2、加强部门配合。市场培育牵涉面广,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协同配合、有效推进。县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地税、工商、公安、城建、环保等部门要简化业务流程,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营造一流的商务氛围,共同推进各专业市场的持续繁荣。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效能办要强化跟踪督查,及时受理、处理经营者反映的问题和投诉,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3、规范入企检查。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县内任何单位不得对专业市场内入驻的个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收费、罚款、评比等活动。对确需开展的检查等事项,向县政府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各专业市场管理公司为主配合进行,否则企业可以拒绝接待。

本规定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执行本规定。

 

 

 

 

 

主题词:经济管理  市场  规定  通知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

中共宁化县委办公室                 2010年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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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伍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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