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销售废机油 宁化一男子污染环境被判刑
2020
01/15
07:34
宁化县法院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物品经营活动,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预交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如上判决;没收涉案物品废机油88桶、手机2部、手动抽油泵1个、电动抽油泵1个、搅拌设备1套,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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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丹】 【责任编辑:刘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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