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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未登记,养女身体缺陷之责谁来担

2017
09/27
06:57
宁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收养小雯时,虽征得小雯亲生父母同意,但未与对方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进行收养公证,其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应认定无效。但考虑到双方家庭条件,同时为了小雯病情更好的康复,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庭外析理解情,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一是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原告愿意协助被告办理小雯户籍回迁手续;二是原告同意支付小雯生活补助款10万元,以帮助小雯康复。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
 
    收养关系的成立既要符合实质条件又要符合形式条件,不能以口头协议为准。类似本案的原告夫妇自己无子女,也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实质条件,但是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缺少形式条件,收养关系就不能成立。(黄华宁 周含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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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华宁 周含松】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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