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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未登记,养女身体缺陷之责谁来担

2017
09/27
06:57
宁化县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宁化法院审结一起因收养关系引起的案件纠纷。经过法院开庭释法、庭外析理解情,收养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案情】
 
    原告沈某某与杨某某于2009年8月收养被告谢某某与马某某一女,后取名小雯,并将小雯户籍登记在原告的户籍中,抚养至今,但双方既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也未进行公证收养或达成书面收养协议。2011年,原告察觉小雯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检查诊断为“脑髓鞘化发育不良”,2012年确诊为患自闭症和孤独症,基本生活无法自理。2015年11月9日,原告以为小雯的病情康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现已缺乏抚养能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小雯的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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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华宁 周含松】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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