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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不用 过期作废

2017
09/26
06:43
宁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
 
    本案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邱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6个月内。而谢某在张某欠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并未曾向邱某主张权利,已超过保证期间,应该免除邱某保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谢某要求邱某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自身权利,法律更不可能主动介入保护。(高辉耀 温盛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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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辉耀 温盛泉】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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