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权”不用 过期作废
2017
09/26
06:43
宁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
本案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邱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6个月内。而谢某在张某欠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并未曾向邱某主张权利,已超过保证期间,应该免除邱某保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谢某要求邱某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自身权利,法律更不可能主动介入保护。(高辉耀 温盛泉)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宁化在线新闻频道,不代表宁化在线的观点和立场。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作者:高辉耀 温盛泉】 【责任编辑:茜茜】
- 上一篇:省禁毒委督导组来宁化督查禁毒工作[ 09-25 ]
- 下一篇:王菊才:爱的汗水悄然流淌[ 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