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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不用 过期作废

2017
09/26
06:43
宁化县人民法院
 
    为求稳妥,平时对外借款时,出借人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找第三人提供保证,给自己加份保障。然而,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却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就白费周章了。近日,宁化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该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
 
    2015年3月,张某向谢某借款3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约定10天内归还,由邱某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如期还款。此后,谢某陆续向张某催还借款,但一直未要求邱某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3月,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归还到期债务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由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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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辉耀 温盛泉】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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