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转让出“李鬼” 冒名合同未成立
2017
05/12
06:47
宁化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王某表示自己确实不认识原某,也未见过原某。2012年4月1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已由他人事先办好,王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时,原某的名字已经签完了。因为福建宁化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李某江在场,王某就没有进行核实。现在是谁冒用原某的名字进行签字王某也不知道。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福建宁化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甲方“原某”的字样系他人假冒原某所签,该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原某本人签名,且原某从未授权他人签名。原某自始未作出福建宁化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也未就福建宁化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与王某达成合意,事后亦未对该合同作出追认和履行。故判决他人冒用“原某”于2012年4月16日与王某琳签订的《福建宁化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
法官提示: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未成立、无效等法律后果,严重的将涉及刑事犯罪受到法律的处罚。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多方考察对方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标的是否存在、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况,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合同未成立,而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邱海清 许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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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海清 许志和】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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