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一男子吃霸王餐被诉:消费4185元
2017
04/10
04:51
宁化县新闻中心
法院审理:原告张老板与被告陈某因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经原告催讨后,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菜金4,1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菜金4,1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消费者在享受经营者提供服务时,理应付出相应的报酬。违背社会诚信道德,吃“霸王餐”、坐“霸王车”等行为,唱歪了社会风气,影响了亲友间的感情,同时在法院审判后也需要履行法定义务,希望社会成员间多一份诚信,少一份欺骗。利益被侵害的当事人,可以求助法律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赖全平 邱海清 范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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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全平 邱海清 范立新】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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