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相聚饮酒,酒后坠车受伤共担责
2017
03/01
07:04
宁化县新闻中心
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张某金未取得驾驶资格及醉酒乘坐二轮摩托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乘坐,对其受伤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其应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张某金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搭乘处于醉酒状态的张某致使其坠落受伤,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未尽到提醒、劝阻义务,应承担18%的民事责任;丁某根作为请客的主人,在明知张某醉酒后,未尽到劝阻和护送张某回家的义务,应承担6%的民事责任;曾某平、王某靖、廖某良和巫某东,在明知张某醉酒后,未尽到劝阻和护送张某回家的义务,应各承担1%的民事责任。
宁化县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张某金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12928.61元;丁某根赔偿张某各项损失59309.54元;曾某平、王某靖、廖某良和巫某东分别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2051.59元。
法官提示:一起饮酒的人无论是什么关系,彼此之间都负有一定程度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其他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对醉酒者应善意提醒、劝诫、进行必要的护送或通知其家人和照顾。否则,酒后出了事故,其他人均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赖全平 邱海清 许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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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全平 邱海清 许志和】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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